可能男女感情好的時候,大家對于錢之類的不會分得太清楚,就算是借錢也不會真的要收回來,不然就會顯得自己很斤斤計較,很小氣。但如果兩個人沒有走到最后的話,既然沒了感情,那就想著能不能讓對方還錢了。那男女分手后有沒有相關的還錢法律規定呢?如果對方耍賴不還怎么辦呢?
一、男女經濟糾紛種類
一般來說,男女分手后的還錢法律規定要看男女經濟糾紛種類,不同的經濟糾紛處理的方式也不同。男女戀愛、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:
一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;
二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、服飾、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,戀愛結束后贈與3、的財產能否要回;
三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。
男女之間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。
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。
1.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《物權法》的共有關系
同居關系不受《婚姻法》保護,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。
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,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,適用《物權法》第八章的共有關系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、生活而形成的債權、債務,可按共同債權、債務處理。
2.戀愛期間贈與適用《合同法》,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
對于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、服飾、包包、金錢等,其性質區別于彩禮?!耙话阏J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,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,贈與人要求返還,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
如果贈與的是車、房,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,根據《合同法》第186條的規定,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。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后,想撤銷贈與,要回房車比較困難。
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,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,法院可憑借貸關系的證據,要求對方返還。
3.返還彩禮三種情形應支持
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,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。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,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。
“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,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,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范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。”
對彩禮的返還,根據最高法院《婚姻法司法解釋(二)》第十條的規定,如果查明屬于下面三種情形,法院應當予以支持: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;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;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。
二、戀愛期間的借款
戀愛期間相互借款,由于親密的關系往往不存在借條,一旦發生糾紛,收集證據較為困難。借款關系的成立要求兩個要件,一是雙方之間存在借款的合意,二是借款實際交付。如果沒有借條,只有匯款憑證,往往很難認定成立借款關系,遇到該類糾紛時,還需結合其他證據材料或者證人證言,來確定借款關系的成立。如果能夠證明借款關系成立,則出借方可以要求返還。
三、戀愛期間的贈予
戀愛期間,男女雙方都會存在互相贈送錢款、禮品及衣物等情況,因雙方最終沒有登記結婚,且實際花銷也不是小數目,則分手后很容易引發糾紛。從法律上來講,戀愛期間相互饋贈禮物的行為屬于贈予,且在分手時贈予行為已經完成,非有法定事由得不撤銷,不能要求返還。
實踐中,如果戀愛期間男方根據習俗給付女方彩禮,雙方分手后,根據法律規定,因雙方最終未能登記結婚,則男方有權要求返還。